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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峰市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6-18 22:00:40天山活畜交易市场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随着我市城镇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被征地农牧民逐年增加,原有的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办法已不能满足被征地农牧民长远生活保障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凡被当地政府统一征地后,剩余土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16周岁以上的农牧民(在校学生除外),均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及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一)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牧民,缴费标准以上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参保人员在60%、80%、100%三个档次中任选一档,按20%的比例逐年缴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从到龄的下月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可先向前补缴本人参保时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然后逐年缴费,到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下月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凡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均按自治区公布的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收取利息。
  (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牧民,按所在旗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政策衔接
  (一)征地时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牧民,可改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退还个人缴费本息,由个人按本通知被征地农牧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退还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剩余的个人缴费本息,由个人按本通知被征地农牧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同时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征地时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牧民,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按原政策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到龄时缴费满15年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被征地农牧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向前补缴本人参保时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然后逐年缴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四、经办程序
  (一)各旗县区政府征地时,要将本通知有关规定主动告知被征地农牧民,由被征地农牧民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填写《批次征地涉及被征地农牧民及参加养老保险情况登记表》(附后)。
  (二)被征地农牧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须填写参加养老保险审批表,经嘎查村代表大会或嘎查村委员会讨论通过,公示7日后,经苏木乡镇政府审核,报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本通知印发前被征地的农牧民可参照本通知参加养老保险。《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赤政字〔2008〕217号)同时废止。